随着福利分房时代的结束,购买商品房成为城镇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渠道。鉴于开发商的强势力量和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的客观事实,购房者往往遇到种种不公平的遭遇。有的人忍气吞声,有的人想维护自己的权益或有心无力,或不懂方法,最终不了了之。本人是一名律师,也购买有房子,众多消费者遭受到的不公平,我也不例外。现将本人的维权过程公之于众,希有类似遭遇的广大网友跟帖交流。
(一)买房
我与开发商签订购买合同的时间是2006年8月25日,合同规定有阳台地板砖、有卫生间坐便器、水电设施按一户一表安装,交付时间是2006年12月31日。逾期交付时间不超过60天的,每天按总房价的万分之1.5计付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60天的,每天按总房价的万分之3计付违约金。为了促销,虽然合同上约定,按揭付款的业主应自行向银行办理手续,但售楼部承诺代办,只要业主把有关材料给他们就行了。
交房时间到了,我见没有什么动静,就去问开发商。售楼部摆出诸如停水停电、高考等因素影响,造成停工多日等理由来推诿。我不想多费口舌,告诉他们,反正我现在开始计算违约金了,届时走着瞧。
(二)收房受阻
到了2007年4月15日,开发商才通知交房。收房的流程是:先到物业管理处签订物业管理协议,预交半年的物业管理费、交500元/户的装修押金、2元/平方的装修垃圾清运费,才能领到房门钥匙验收。
我看完就来气:我是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当然由开发商交房。物业公司和我有何关系?合同上只说付请购房款,到时间就交房,哪来的那么多条件?验收,就存在不合格的可能。而看他们规定的流程,先交物业费用才能领钥匙,就是把验收当作走过场的形式,把购买者当傻瓜?
我没有按照该流程收房,而是找售楼部理论。售楼部解释说,他们只是委托物业公司代交房,这也是行业惯例。至于先交费才能验收的规定,是物业公司的行为,与开发商无关。我拿出广西物业管理条例质问,根据有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开发商聘请物业公司,必须书面告知购买者,并把前期物业管理细则作为合同的附件。物业管理费该从什么时候由业主交纳,应当有买卖双方在购买合同中约定。我来买房时你们并没有告诉我,我不承认该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是合法的,我与你公司原来也没有约定何时开始由我承担物业管理费,凭什么马上叫我交?
房门钥匙在物业公司手上,那么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时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只有签与不签的选择,根本没有办法协商。但不签协议和预交物业费用就领不到房门钥匙。这就不能说与开发商无关了,谁让你把房门钥匙给物业公司的?
经过我拿出有关法律文件一番理论,物业公司终于答应我不经以上程序就可以验收房子。我对着购房合同逐项验收,开各个房间的灯,不亮;拿电笔测试电源插座,没有反应;开试水龙头,没有水。陪同验收的人员说“今天停水停电,要到18日才有”。既然明知今天不通水电,为什么通知我来验收?陪同人员说“这没有什么的”。同志哥,这不是买一把青菜两块豆腐这么简单的东西,这可是我花十数万元买的、很有可能是我这辈子买的唯一一套房子,你说我能马虎吗?怎么能说“这没有什么的”?再仔细看,发现没有阳台地板砖和水表电表,两个卫生间只有1个坐便器。我遂拒绝收房,找开发商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