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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锦绣江南小区只有一墙之隔的柳珠机瓦厂仍在毫无防尘设施、毫无排污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石棉瓦生产,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锦绣江南小区业主决定集体向南宁市环保有关单位提出正式投诉,如无有效回应,业主们为自身的生活环境和后代的健康安全,决定对该厂进行法律诉讼。
石棉瓦厂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石棉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令控制的物品,根据1998年7月1日生效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记录,“石棉废物”属于HW36号,包括从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石棉废物; 产生渠道包括:石棉矿开采及其石棉产品加工、石棉建材生产、含石棉设施的保养 ( 石棉隔膜,热绝缘体等 )、车辆制动器衬片的生产与更换 废物类型包括:石棉尘,石棉废纤纤维,废石棉绒,石棉隔热废料,石棉尾矿渣 锦绣江南小区旁的石棉瓦厂直接露天堆放废物材料,生产过程中的废气、有害尘土直接向锦绣江南小区排放,在拍摄的照片中可以看到,石棉瓦厂深夜开工,生产过程中的石棉尘在小区旁边一片灰色;即使是白天也可以看到石棉废料形成的结晶在厂房旁的锅炉上结了厚厚的一层。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说明”的条款,“四、危险废物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条款执行。” 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三章第二节”可以找到“第32至34条”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第三十三条 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第五章第61、62条”规定: “第六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锦绣江南旁的石棉瓦厂必须受到南宁市环保部门的严格查处,并立即停止生产行为! 另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第20条规定: “第二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南宁市环保部门有权也职责必须,对锦绣江南旁进行石棉瓦违规生产的“柳珠机瓦厂”予以严格查处和要求整改,而且为避免污染对附近居民的持续影响,该厂必须停止生产行为限期对危险废物的处理予以补救! (下附“柳珠机瓦厂”的相关违规生产和污染情况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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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时空网 www.gxsk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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